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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服务对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